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及时推动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施行工作,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和使用援引加入制度,帮助申请人提升专利申请相关手续的办理质量,推动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1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适用援引加入的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新增援引加入制度,配套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 称指南)对该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相关规定已于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实施。该制度对申请时存在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 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措施。本指引旨在通过介绍制度背景、办理流程、典型案例等具体内容,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和使用援引加入制度,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制度简介
根据细则第四十四条关于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不予受理。此外,如果申请人缺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 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即使该申请被受理,除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一般无法通过重新 提交相关文件的方式克服缺陷。
为了给申请人提供救济措施,修改后的细则第四十五条新增援引加入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 可以自递交日起 2 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该制度允许申请人通过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克服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且由于PCT实施细则中已有相应的援引加入条款,故该项制度也顺畅地衔接了PCT申请国际阶段对援引加入请求的相关处理规则,更好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
下文中,“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者全部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图。
二、国家申请的援引加入
(一)援引加入的主要类型
根据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适用援引加入制度的类型分为以下四种:
(1)遗漏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遗漏项目);
(2)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错误提交项目);
(3)缺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缺少部分);
(4)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错误提交部分)。
其中,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属于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缺少、错交部分或全部说明书附图属于第(3)、第(4)种情形。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属于满足受理条件所要求的单独项目,遗漏全部说明书附图视为属于第(1)种情形;错交全部说明书附图视为属于第(2)种情形;缺少、错交部分说明书附图属于第(3)、第(4)种情形。
(二)适用援引加入制度的总体要求
1. 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了优先权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以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补交项目或部分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优先权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表格编号 110101 或 120101),即视为申请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
2.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及相关文件
申请人应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表格编号 100055),补交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包括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的申请文件,还包括必要时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等。
3. 费用的补缴
申请人补交申请文件的,需要结合补交的申请文件计算是否需要补缴申请附加费。需要补缴的,申请人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或者收到《补缴费用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申请人将收到专利局发出的《视为撤回通知书》。
4. 其他注意事项
分案申请不适用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即“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及有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是依据细则第三十六条恢复的优先权,也不能是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加或者改正的优先权要求。
(三)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遗漏项目)
1. 申请文件的受理
存在遗漏项目缺陷时,如果该申请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了优先权并提出了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将收到专利局发出的《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未要求优先权或者未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的,申请人将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收到《补交遗漏文件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并补交遗漏文件。
在规定期限内,补交遗漏文件且满足受理条件的,专利局将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或者《收费减缴审批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援引在先申请补交遗漏文件或者补交后仍不满足受理条件的,专利局将发出《文件不受理通知书》。
2. 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及相关文件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和相关文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四项要求:
(1)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写明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一致,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
(2)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
(3)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该副本的中文译文;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写明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2.1 节、第 6.2.2 节及第 6.2.5 节的规定;属于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3. 审查与通知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中,针对援引加入声明不满足上述(1)-(4)项要求的情况,申请人将收到专利局发出的以下通知。
不符合第(1)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
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
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专利局将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并且符合第(1)、第(3)和第(4)项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之日为申请日。
对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如果专利局发现申请人在初步审查阶段补交内容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也即补交的内容未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专利局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经陈述仍不满足要求的,将重新确定申请日。
4. 典型案例(由于篇幅限制,案例此处省略)
(四)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错误提交项目)
存在错误提交项目缺陷时,如果该专利申请在首次递交时要 求了优先权并提出了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应在首次递交专利申 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 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如果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对于专利申请发 出《补正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请人可以在 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 式克服缺陷。
未在递交日要求优先权、未在递交日提出援引加入声明或者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局将发出援引 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及相关文件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时,应当注意以下五项要求:
(1)确认援引加入声明应当写明援引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 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
(2)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
(3)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 其中文译文之中。
(4)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受理机构 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 文;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写明了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视为 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 6.2.1 节、第 6.2.2 节及第 6.2.5 节的规定;属于细则第三十 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 审查与通知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中,针对援引 加入声明不满足上述(1)-(5)项要求的情况,申请人将收到 专利局发出的以下通知。
不符合第(1)、第(2)或者第(4)项规定的,专利局将 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 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不符合第(5)项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援引加入声明《视 为未提出通知书》。
不符合第(3)项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 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专利局将发出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 出通知书》;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并且符合第(1)、第(2)、第(4) 和第(5)项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实用新型附图之日为申请日。
对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如果专利局 发现申请人在初步审查阶段补交内容不符合第(3)项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经陈述仍不满足要求的,将重新确定申请日。
(五)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缺少的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部分内容(缺少部分)
补交缺少部分的注意事项,参见本指引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要求。
(六)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错误提交的权利要 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错误提交部分)
补交错误提交部分的注意事项,参见本指引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要求。
三、PCT 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的注意事项
1. 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相关要求
对于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与援引加入相关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并在进入声明中正确指明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在原始申请文件译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原始申请文件)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译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位置。
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2. 优先权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国际阶段审批程序存在缺陷的情形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涉及的优先权,但在国家阶段该优先权不符合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 节或者第 5.2.6 节的规定,或者受理局关于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的审批明显存在错误的,例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按照规定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或者请求不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但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期满未补正的,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专利局将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PCT/RO/114 表)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并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因重新确定申请日而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的,按照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5.1 节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的除外,专利局还将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二)在实质审查阶段的注意事项
在实质审查阶段,专利局将核实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是否完全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未包含的,专利局将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PCT/RO/114 表)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国际申请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重新确定申请日前,专利局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给予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的机会。
四、救济途径
在以上程序中,申请人如果对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不含中间过程通知书,例如《补正通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注:援引加入制度是本次细则修改新增的制度,各方主体对新制度的理解和运用需要一定时间的沉淀和积累,因此制度实施之初,相关规则尽量简化以降低运行成本。未来,随着各方主体操作经验的不断丰富及运用能力的逐步提升,我局还会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规则,以进一步满足创新主体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