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针对西卡有限公司(SIKA AG)诉杭州杰西卡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纠纷一案进行立案。我所郑洪律师和罗建民律师作为西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的审理。
2017年12月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出(2016)浙0106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和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同意达成协议:因西卡有限公司不生产被告主营产品偶联剂,其同意被告继续使用“杰西卡”字号,但不得突出使用;被告不得生产与西卡有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若被告违反约定,则西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变更“杰西卡”字号;被告赔偿西卡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0万元(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