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专利申请体系是一种重要的申请途径,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申请人在完成PCT国际阶段后,根据国际检索报告评估其专利新创性,并结合商业战略考虑选择进入的国家或地区。需要注意的是,各国或地区进入国家阶段有不同的时限,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主要国家或地区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吧。
*涉及进入欧洲或其他地区组织,应为地区阶段,出于统一表达考虑,此文均用国家阶段表示。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30/31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当申请人错过进入期限时,个别国家或地区有宽限期或其他救济措施。
国家/地区 |
进入国家阶段期限 |
宽限期 |
其他救济措施 |
中国 |
30 |
2个月 |
无 |
美国 |
30 |
无 |
恢复请求 |
欧洲 |
31 |
无 |
继续处理程序 |
日本 |
30 |
无 |
迟交译文 |
韩国 |
31 |
无 |
迟交译文 |
新加坡 |
30 |
无 |
延期请求 |
加拿大 |
30 |
无 |
恢复权利请求 |
澳大利亚 |
31 |
无 |
无 |
新西兰 |
31 |
无 |
无 |
俄罗斯 |
30 |
无 |
无 |
哈萨克斯坦 |
31 |
无 |
延期请求 |
EAPO |
31 |
无 |
迟交译文 |
泰国 |
30 |
无 |
恢复权利请求 |
马来西亚 |
30 |
无 |
恢复权利请求 |
越南 |
31 |
无 |
延期请求 |
印尼 |
30 |
无 |
无 |
菲律宾 |
30 |
1个月 |
无 |
老挝 |
31 |
无 |
无 |
印度 |
32 |
无 |
无 |
蒙古 |
31 |
无 |
恢复权利请求 |
沙特 |
30 |
无 |
恢复权利请求 |
阿联酋 |
30 |
无 |
无 |
南非 |
31 |
无 |
无 |
ARIPO |
31 |
无 |
恢复权利请求 |
OAPI |
30 |
无 |
恢复权利请求 |
巴西 |
30 |
无 |
恢复权利请求 |
墨西哥 |
30 |
无 |
无 |
哥伦比亚 |
31 |
无 |
无 |
智利 |
30 |
无 |
恢复权利请求 |
中国:
若申请人准备进入手续的时间不够或已超过进入中国国家阶段30个月期限, 中国有2个月的宽限期,即最晚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内办理进入手续,宽限期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
美国:
若申请人超过进入美国国家阶段30个月期限,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恢复请求(Revival)来补救。申请人需要提交请求书(Form PTO/SB64/PCT) ,基于美国联邦法规37 CFR 1.137(b),声明延迟进入是“非故意的(unintentional)”并说明理由以及支付费用。官费为大实体2100美元,小实体 840美元,微实体 420美元。该恢复请求能否通过取决于审查员的决定;一般来说,审查员对短期超期的请求较容易通过。
欧洲:
若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了欧洲专利局(EPO),并超过进入欧洲国家阶段31个月期限,欧洲专利局到期未收到申请文件,会发出 “权利丧失通知(Loss of rights,EPO FORM 1205N)”,申请人可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继续处理程序(Further Processing)从而进入欧洲。该程序官费300欧元,除此以外,相关项目的官费均上浮50%,包括申请费、检索费、指定国家费等;如果有超项费或超页费也适用费用上浮的规定。
日本:
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可以迟交申请文件译文。申请人需要在30个月绝限前提交进入日本国家阶段声明和迟交译文表格(Form No.35),译文可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交。
韩国:
韩国亦可迟交申请文件译文。根据韩国特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国际申请日为2015年1月1日或之后的PCT申请,可通过请求将提交韩文译文的期限届满日延长1个月。
新加坡:
若申请人超过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30个月期限,可以向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提出延期请求并提交相应表格(Patents Form 45),最长可延期18个月。具体延期请求能否通过取决于审查员的决定,官费为每月200新币。
加拿大:
若申请人超过进入加拿大国家阶段30个月期限,可以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提出恢复权利请求(Reinstatement of Rights)来补救。申请人需要在绝限后的12个月内提交声明表示延迟进入是“非故意的(unintentional)” 并说明理由以及支付官费277加币。该“非故意”声明是2019年10月30日起生效的新加拿大专利实施细则增加的规定,具体恢复权利请求能否通过取决于审查员的决定。
哈萨克斯坦:
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进入哈萨克斯坦国家阶段31个月期限,经申请人请求,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局可以延长该期限;同时申请人需要支付延期请求官费(reinstatement fee)31,534.72 哈萨克斯坦坚戈(逾期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支付)。
EAPO:
若申请人超过进入欧亚专利局国家阶段31个月期限,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适用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同时申请人需支付恢复优先权官费35,000俄罗斯卢布。
泰国:
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进入泰国国家阶段30个月期限,可以自该因素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适用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以书面形式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并提供声明或其他证据以支持请求;同时申请人需支付恢复权利请求官费50泰铢。
马来西亚:
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进入马来西亚国家阶段30个月期限,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适用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并在2个月内完成申请;同时申请人需支付恢复权利请求官费800马来西亚吉特(延期一个月)。
越南:
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进入越南国家阶段31个月期限,经申请人请求并证明其理由合理的,越南知识产权局(NOIP)可以延长该期限。
菲律宾:
若申请人准备进入手续的时间不够或已超过进入菲律宾国家阶段30个月期限, 菲律宾有1个月的宽限期,即最晚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1个月期限内办理进入手续,宽限期官费为大实体 2,160 菲律宾比索,小实体1,000菲律宾比索。
蒙古:
若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或者在蒙古知识产权局(IPOM)面前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进入国家阶段31个月请求期限,可以请求恢复权利,但必须说明错过时限或未遵守规定的理由,并必须附有支持所作陈述的证据。
沙特:
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进入沙特国家阶段30个月期限,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适用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以书面形式提交恢复权利请求;并支付官费2,000沙特里亚尔,若为个人申请人则需支付1,000沙特里亚尔。
ARIPO:
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进入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国家阶段31个月期限,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不得迟于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提交恢复权利请求,并支付恢复权利请求官费(the fee for reestablishment)100美元。
OAPI:
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进入非洲知识组织国家阶段30个月请求,申请人可以提出恢复其权利的请求。若该不可抗力因素为代理人过错,则需支付官费650,000 中非法郎;若该不可抗力因素为申请人过错,则需要支付官费 375,000中非法郎。
巴西:
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进入巴西国家阶段30个月期限,可以提出恢复其权利的请求,需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适用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填写进入国家阶段请求表FQ003表(Form FQ003)时勾选第10项并支付官费90巴西里亚尔。
智利:
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进入智利国家阶段30个月请求,可以提出恢复其权利的请求,需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自适用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以期限较早者为准)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支付恢复权利请求官费,约合500美元。
综上所述,对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超过进入国家阶段期限是没有宽限期或百分百成功的救济措施的。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专利申请及战略部署情况,及时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信息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国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