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国商会与美国俱乐部“AMCHAM”系列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7-07-31

       案号:二审行政(2016)京行终2656/2657/2691/2799/2802/2819/号、裁判日期:2017年07月31日

       中国美国商会系1991年经中国商务部(原对外经贸部)批准成立并在中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外国商会。“AmCham”是中国美国商会英文名称“The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的简称。自设立以来,中国美国商会一直将“AmCham”作为其英文名称的简称及商标进行广泛使用和宣传。

       美国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曾于1996年至1997年任中国美国商会董事,其以美国俱乐部名义在第9类、第18类、第21等多个类别上共先后申请注册39件“AmCham”商标,其中29件商标注册申请进入诉讼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美国俱乐部申请注册20多件“AmCham”系列商标,恶意明显,其注册申请损害了中国美国商会商号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情形,据此裁定诉争商标“AmCham”不予核准注册。

       在美国俱乐部提起的第一批六件“AmCham”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与中国美国商会不同,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未损害中国美国商会商号权,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支持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在二审程序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美国俱乐部在明知中国美国商会在先使用“AmCham”这一标志的前提下,仍然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AmCham”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商标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美国俱乐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美国俱乐部的诉讼请求。在随后进行的23起系列诉讼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直接判决驳回了美国俱乐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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