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员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利归属的判断标准2022-12-12

裁判要旨

   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任务,在具体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上存在差异,但在技术领域、技术主题、技术思路等方面具有关联的,应当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案号

案件一:

一审:(2020)京73民初833号

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1155号

 

案件二:

一审:(2020)京73民初834号

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1095号

 

案件三:

一审:(2020)京73民初835号

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1151号

 

案件四:

一审:(2020)京73民初836号

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3号

 

关键词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

 

涉案专利

案件一:“基于特征区域的结晶器粘结预警方法及系统”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910721303.5)

 

案件二:“粘结漏钢的预警判断方法及预警判断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号:201910721019.8)

 

案件三:“连铸粘结漏钢多级风险控制方法及控制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910721305.4)

 

案件四:“结晶器与铸坯间摩擦力动态分析方法及装置、电子设备”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910768486.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数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居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数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钰公司)、白居冰因与被上诉人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南方公司)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共四件),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权归数钰公司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中冶南方公司承担。

 

   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 明确白居冰在中冶南方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即一直承担着相关具体技术研发工作,其主张的“白居冰自2013年起,实际工作岗位为行政管理岗,主要负责制度制定,不负责具体技术开发工作,其本职工作不涉及相关技术研发。”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2. 明确白居冰在中冶南方公司工作期间具体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认定白居冰作为主要研制人员之一,实质参与了涉案专利申请的相关研发工作并实质性地接触到了该项目的相关技术内容; 3. 明确涉案发明创造与白居冰在中冶南方公司的工作任务及所涉成果,在技术领域、技术主题和技术思路等方面均具有关联,技术方案亦相近。4. 明确涉案发明创造为在中冶南方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涉案发明创造属于白居冰与中冶南方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作出的,与白居冰在中冶南方公司工作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中冶南方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依法应当认定为中冶南方公司的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的申请权/专利权应归属于中冶南方公司所有,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驳回原告中冶南方连铸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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